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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 防治行政处理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7-02 10:56 阅读量:5  

为规范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1日18:00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豪运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住建大厦512;邮政编码:75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jzgl@163.com。

三、通过联系电话(0951-6899923)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豪运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2026年7月2日      


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处理的裁量工作。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处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整改与管控同步,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三、处理裁量

(一)轻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扬尘扩散及不良影响,且能当场或在规定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认定为轻微情形:

1.喷淋设施未按规定开启,经提醒后能即时开启并正常运行的;

2.少量裸土未覆盖,无大面积扬尘扩散,能立即采取覆盖措施的;

3.围挡局部破损、缺失,不影响整体封闭效果,能在当日完成修复、恢复封闭状态的;

4.车辆内部转运土方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经指出后能立即整改、规范遮盖的;

5.车辆冲洗装置损坏,不影响车辆通行及现场管控,能在当日修复并恢复正常使用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完成环保编码登记,能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手续的;

7.首次发生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当场整改到位的。

处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监管机构进行复核

(二)一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轻微扬尘污染,未引发群众投诉及不良社会影响,且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认定为一般情形:

1.土方作业期间未按规定采取雾炮降尘、洒水湿润等湿法作业措施,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规范落实湿法作业要求的;

2.围挡未连续封闭设置,存在多处破损、缺失,影响现场封闭管控,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修复、实现连续封闭的;

3.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裸露、路面未硬化,且未设置喷淋降尘装置,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裸土覆盖、路面硬化及喷淋装置安装调试的;

4.部分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导致少量泥土带离现场,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规范落实车辆冲洗制度的;

5.部分土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密闭整改、规范运输的;

6.部分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轻微损坏,导致渣土轻微遗撒、遗漏,未造成道路严重污染,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修复密闭装置、清理遗撒渣土的;

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未按规定进行遮盖,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清运、遮盖的;

8.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标准化中有两项未达标的,经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达到标准化要求的。

处理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监督机构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予以警示约谈,纳入重点监管

(三)严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引发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拒不整改、反复违法的,认定为严重情形:

1.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

2.土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或大面积裸土未覆盖,导致扬尘大量扩散,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或引发群众集中投诉的;

3.渣土运输车辆无密闭装置、未按规定密闭运输,导致渣土大量遗撒、遗漏,造成周边道路严重污染的;

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标准化中有三项及以上未达标的;

5.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各级督查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督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3及以上发生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整改后反复反弹的。

处理措施: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监管机构复核后方可复工;将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工作要求

1.严格规范裁量,统一执法尺度。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理工作时,应当严格对照本标准,准确认定违法情形、合理适用处理措施,杜绝随意裁量、畸轻畸重,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2.强化源头管控,注重整改实效。在建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防控体系,完善防控措施,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确保扬尘治理工作落地见效,从源头减少扬尘污染。

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各级住建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执法行为规范、精准、高效。

4.健全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市、县区住建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联动、高效处置等工作机制,形成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合力,推动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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